了解。 所以保護歷史文物的智財權, 禁止隨意拍攝轉貼上網分享, 是為了要促進文化的進步。 如果不用智財權保護歷史文物, 古人怎麼會願意繼續創作文化價值與意義豐富的作品呢? 這個解釋蠻有道理的; 但唯一的小問題是: 作古先人怎麼爬出墳墓繼續創作歷史文物來嘉惠後人﹑ 作古先人怎麼享用版稅呢?

當然, 智財權可以繼承 -- 近年來美國智財權的保護年限 在抗議聲中不斷地擴張延長, 想必是為了鼓勵有遠見的創作者, 考量子子孫孫的榮華富貴而 "奴" 力創作。 嗯, 原來社會 "孝子" 化, 是全球的趨勢, 不是臺灣的專利。 所以呢, 故宮禁止隨意拍攝歷史文物﹑ 禁止轉貼上網分享, 就是希望古人的後代子孫可以享用版稅, 這樣古人才有足夠的動機爬出墳墓繼續創作歷史文物。 等一下... 這個解釋好像還是並不完全令人滿意。

我知道了, 應該這樣解釋才對: 事不關古人, 而是希望今人以古為鏡。 「如果古人的作品受到著作權等等保護, 可以嘉惠到今天的子孫, 那麼我今日也當努力創作, 將來我的作品成為歷史文物時, 我的子孫就可以享受我的版稅了。」 這... 眼光如此長遠的誘因, 跟今日臺灣短視近利的文化 (例如用現金補助鼓勵生育的政策), 好像有點不搭... 別說太遠, 就拿清朝的 翠玉白菜 來作為鼓勵今日作家創作歷史文物的楷模吧。 今天的藝術家, 會因為顧慮到一百多年後子孫的版稅收入, 而努力創作嗎? 而且我們的法律應該修得比美國更 "進步", 保護時間更長, 才有這個作用。 再說... 要立遺囑給那一個子孫呢? 請注意: 是半個世紀後才會出生的那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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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真正受惠於歷史文物所衍生的 「著作權」, 真正收到錢的, 從來就不是文物創作者或是其子孫。 真正收錢受惠的, 是故宮。 故宮是國家機構, 而且是隸屬於教育部的文教機構, 而不是創投開發機構。 故宮的首要任務是文化的 傳承與延續, 而不是賺錢。

傳承與延續文化的最佳方式, 就是鼓勵影音作品的創作與分享, 而不是對相片攝影收錢。 當然, 基於管理人力與文物保存的專業考量, 故宮不可能隨時開放給所有人用任何方式拍攝。 真正有助於傳承與延續文化的方式應該是:

  1. 由故宮從保護文物本身免於受損的專業考量設下拍攝門檻, 並收取低門檻的基本費用;
  2. 顛倒過來要求拍攝者放棄智財權, 以公領域或 cc-by 或 cc-by-sa 等公共授權方式釋出;
  3. 若不願釋放圖文影片分享大眾者, 應較第二條人士付出更高額的費用 -- 例如 「每秒要千元」 -- 以換取壟斷權利。

其實故宮願意有條件開放拍攝, 已經是一大進步, 值得大家肯定。 這篇文章的用意, 與其說是在嘲諷故宮, 不如說是在嘲諷 「被扭曲的智財洗腦騙到集體失智的臺灣社會」。 我們整個社會只看到 (3) 的可能性, 並且對於高價發出一點抗議, 卻忘記 (2) 才是最有助於 「傳承與延續文化」 的策略。 我們甚至無法回答 (甚至 沒有人 很少人提出!) 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 「定價越高還是越低, 對於 "傳承與延續文化" 越有幫助?」

近日英國博物館與文藝界推出一項活動: Britain Loves Wikipedia, 邀請分享圖文的維基百科及其母機構 wikimedia 進入拍攝寫作。 智財權發源地懂得拿下智財緊箍咒, 懂得善用網路; 對照於此, (被迫) 吸收變形走樣的智財法律﹑ 卻全然失去智財原始精神的臺灣, 正在用教育與行動十足地展現 「文化侏儒」 的意義 -- 現在式與未來式的雙重意義。 試想: 未來的世界, 那一個文化會更加強勢﹑ 更廣為數十億人所知悉? 是那個大方分享史料的文化, 還是那個以價制量﹑ 嚴禁自由分享的文化? 我們的子孫很可能會希望我們這一代 -- 有機會善用網路大肆宣揚歷史文化的第一代 -- 爬出墳墓, 對於我們的決定好好解釋, 給他們一個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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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感謝讀者何志元君指正並提供連結: 故宮的依據並不是 「著作權法」, 而是 「文化資產保存法」。 同樣的法令, 一樣曾被濫用並引發爭議: 「莫讓元世祖笑我們貪—使用元世祖圖像的法律爭議」 (簡榮宗律師﹑ 陳柏吟法務專員), 「過度保護 元世祖也生氣」 (楊智傑教授)。

搜尋到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找出:

第 六十九 條 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 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複製。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說是為了怕在複製過程當中傷害古物, 而設下一些門檻, 避免古物被拿進拿出, 這是很有道理的。 (雖然我個人還是認為目前的門檻高過頭了。) 但請注意那個 「」 字。 根據文資法, 複製品本身, 不得再拿來複製。 即便是不傷害原始古物的二次複製行為 (把複製品拿來複製), 也遭到文資法禁止。

正本清源, 找出文資法的宗旨:

第 一 條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制定文資法的立法專家們, 顯然認為:

  1. 禁止 (不傷害原始古物的) 二次複製行為, 可以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
  2. 禁止 (不傷害原始古物的) 二次複製行為, 可以充實國民精神生活。
  3. 禁止 (不傷害原始古物的) 二次複製行為, 可以發揚多元文化。

??? (無言; 但是下巴合不起來; orz 當中...) ???

如果讀者還是沒看出文資法完全不通的邏輯, 請再類比一下:

  1. 秦始皇焚書之前, 多啦A夢坐時光機去把所有書掃描出來。 回到現代, 這些檔案被政府沒收, 禁止二次複製, 目的是要 「保存...文化」。
  2. (星艦迷航記 Startrek 裡面的) 傳送科技進步, 可以用以複製無生物 (就是聚寶盆科技出現的意思啦)。 這樣的技術禁止用於古物或古物的合法複製品, 原因是為了 「保存...文化」。
  3. 瀕臨絕種動物 (或是冰封出土的已絕種動物, 例如長毛象) 的血液與組織, 禁止二次複製, 目的是要 「保存瀕臨絕種動物, 充實地球生態, 發揚生物多樣性」。
  4. 風景照 (含星星/月亮/太陽) 禁止散佈, 目的是為了要 「保存及活用自然景觀, 充實國民精神生活, 發揚多元自然景觀」。

如果二次複製行為, 對於 「保存...文化」 有傷害, 所以需要禁止, 那麼為什麼繳了錢, 就可以不要禁止? 繳了錢之後, 二次複製行為, 對於 「保存...文化」, 就沒有傷害了嗎? 這個邏輯, 到底要怎麼講才講得通呢?

完全講不通的。 我能幫制定文資法的立法專家們勉強想到的唯一彆腳理由, 就只有 「鼓勵作古先人爬出墳墓繼續創作歷史文物」 而已。

當然, 當初草擬﹑ 修訂﹑ 通過文資法的立法委員及總統, 很可能根本沒有任何不良居心。 最可怕的是: 當這麼多有權有勢﹑ (至少單就此事而言) 沒有任何惡意的人, 面對一個邏輯不通法律的時候, 沒有人看出它的 「手段」 (第六十九條) 恰恰與 「目標」 (第一條) 背道而馳。 為什麼會這樣?

原來曲解智財概念的, 不僅僅是在故宮的執行層次, 甚至已達立法與國家元首層次。 (所以我把文章標題稍微改了一下。) 這個曲解, 並不是當他們製訂文資法時, 有美國派來的政客在旁邊說教, 而可能是在沒有人提出此事與智財權有任何關係的情況下, 自然而然地出自他們已經內化﹑ 根深蒂固的智財概念: 「禁止複製 = 保護」。 「智財洗腦 」 說, 有沒有言過其實? 是不是危言聳聽? 閱讀元世祖事件與文資法第六十九條後, 讀者將更有能力自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