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ETC 電子收費談到資訊人權與開放檔案格式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機制 ETC 爭議不斷, 我們認為最大的癥結點在於政府未將此一機制切割成兩部分思考: 裝置在收費站的收費器, 與裝置在車上的 OBU。 這兩部分相對獨立, 應該透過開放透明的通訊協定交換資料, 而不是從上游到下游由同一家廠商包辦。

舉幾個生活當中的例子就很清楚了: 您的提款卡是那一家銀行的? 可以在那些銀行的提款機提款? 您的手機是那個廠牌? 您的家用電話是那個廠牌? 採用那家電信業者的服務? 可以跟那些廠牌的手機, 那些電信業者的客戶通話?

軟硬體可以拆成元件; 資訊需要在不同廠商的元件之間自由流通

科技產品理應可以拆成一個個的元件, 彼此之間靠著透明開放的 通訊協定 溝通。 A 銀行的提款卡可以用在 B 銀行的提款機, 因為卡片的大小, 磁條 (或晶片) 的位置, 上面傳送的訊號, 都是公開的資訊, 不屬於任何單一公司所有, 任何公司製造的卡片或提款機, 只要照著規格打造, 彼此都可以溝通。 就像英語不屬於任何公司或國家所有, 任何人都可以透過英語與其他人溝通一樣。

至於資訊是否加密, 是否牽涉金錢交易, 身份認證等等, 是另外的問題。 這些與開放透明的通訊協定並無抵觸。 就像提款卡, 這些關於身份, 金錢, 隱私等等的問題, 由密碼來控制。 私密, 為單一公司所專屬的通訊協定, 並不比開放透明的通訊協定要安全。 事實上資訊安全界有一句話: 「倚賴私密 (協定) 的安全, 並不安全」 (" security through obscurity is no security")。

所以我們對 ETC 的具體建議呢? 請交通部要求遠通電信公佈其收費器與 OBU 之間的完整通訊協定。 如此一來 (至少技術上沒有問題; 法律與政治是另外的問題) 任何公司都可以參與收費站收費器建制的競標; 至於每部車上的 OBU 則可以由許多家公司同時生產競爭出售。 讓整個機制恢復到自由市場競爭, 不論判決結果如何, 民眾與交通部的損失都最少, 已經安裝的民眾也不必退裝, 一樣可以使用。 這同時也將解決安裝點過少, 安裝人力不足的問題。 民眾購買一個 OBU, 就像購買一套音響或一部電腦一樣, 應該有權自由換車使用, 不應該有什麼三人一機的問題。 所有其他正常的商品, 都允許消費者易時, 易地使用, 這是 消費者基本的權益

消費者: 選用來自不同廠商的元件以自保

筆者忍不住要把話題帶到我參與的社會運動議題之一: 資訊時代的消費者人權。 「軟硬體可以拆成元件; 資訊需要在不同廠商的元件之間自由流通」, 「允許不同, 才是相容」 這些基本的觀念非常重要, 但在消費者權益漸受重視的今日, 卻是被資訊/技術相關教育科目忽略的盲點。 這次的 ETC 事件, 充分顯示臺灣人在這方面認知的薄弱, 及大眾缺乏認知的嚴重後果。 還好問題出現得早; 如果現在沒有出問題, 多年以後將有更嚴重的問題。 教育部/消基會/法務部 等單位實有必要加強宣導這些 資訊社會的人權議題。 我們不責怪遠通未將這種可能性提出, 因為政府當初可能並沒有這樣的要求; 只希望如果政府現在如果願意這樣要求, 遠通也要配合。 靠著封鎖, 扭曲通訊協定佔有市場, 勢必會造成極大的民怨。 例如微軟藉以 綁架你我文件 的封閉檔案格式 .doc .xls .ppt 等等, Adobe 藉以 綁架電子書 的 e-book 格式, 以及 Macromedia (現已為 Adobe 併購) 的 半封閉格式 .swf 格式, 這些都是負面的例子。 臺灣各界也許還沉浸在文件外觀花俏的迷思之中; 但是隨著 美國麻州, 歐盟, 與世界各國的覺醒, 在不久的將來, 這些藉封閉私密的檔案格式/通訊協定, 誘使消費者如嗑藥上癮般無法更換替代產品的策略, 終將一一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 並且被支援開放通訊協定/檔案格式的產品取代掉, 而臺灣也將面臨拋棄沉重包袱的挑戰。

班傑明‧弗蘭克林 : 「甘願犧牲基本自由以換取一點短暫安全的人, 既不配享受安全, 也不配享受自由」 我們衷心希望臺灣人可以藉這次 ETC 事件覺醒, 不僅要真正理解: 「允許不同, 才是相容」, 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道德勇氣站出來改變現況。 請拿下您網站上的 .doc .xls .ppt 檔, 停止用 FrontPage 與 Flash 製作歧視 非微軟瀏覽器 的網頁, 並且 加入 抵制這些綁架消費者行為的陣營。 畢竟廠商可以肆無忌憚地侵犯資訊人權, 是消費大眾長期沉默容忍不合理對待所造成的。 臺灣人有沒有享受自由的資格? 這取決於我們有沒有挺身而出, 為自己爭取自由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