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文化」 導讀


史丹佛大學法學教授 Lawrence Lessig 所著的 "Free Culture" 探討智慧財產權制度, 如何被跨國媒體濫用, 以致扼殺文化, 封鎖創意。 L. L. 邏輯清晰, 用語平易, 引用許多案例說明其論點。 完整中文版請見: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 早安財經, ISBN:9789867458933; 在 myoops陳鍾誠的網站 也可以找到完整的翻譯。

新技術總會挑戰一些人的利益。 飛機出現後, 挑戰了 「土地權向上無限延伸」 的法律觀念, 挑戰了養雞農人的利益。 FM 技術的出現, 則挑戰了 AM 產業的利益。 法律不見得是保障社會整體利益; 事實上這兩個明顯對照的例子, 說明了法律經常是保障有權勢者的利益。 今日的智財權, 已與原始的智財權大異其趣。 今日的強者不僅濫用智財相關法律, 甚至主導修改法律, 令之遠遠失去平衡, 讓法律幫助他們扼殺新技術創新應用的可能性。 這不只傷害文化, 也傷害了新的商業機會。

如果要談盜版, 應該先看看 Disney 如何竊取別人的創作, 加以創意修改, 而變成了今天的米老鼠。 如果要談盜版, 應該先看看日本的同仁誌迷, 為什麼敢公開違法? 但是 L.L. 談論這些 「盜版」, 並不是要遣責 Disney, 並不是要遣責同仁誌迷。 正好相反。 這些例子的重點是告訴大家: 衍生創作, 是也是一種創意。 「這是一種創意。 一種值得我們記住, 值得我們讚賞的創意。」 Disney 和同仁誌不是例外, 而是常態。 從科學家到表演劇團, 我們的文化向來就是鼓勵自由引用改編的文化。 在智財權走火入魔之前都還是如此。

Free cultures are cultures that leave a great deal open for others to build upon; unfree, or permission, cultures leave much less. Ours was a free culture. It is becoming much less so.

柯達的 「照沖分離」 技術, 挑戰了專業攝影師及 American Daguerre Association 的壟斷。 其實過去它也曾經受到法律的威脅: 曾有一段時間有人認為照相應設執照 -- 沒有取得授權就不應任意拍照。 他們的論點與今日智財權的論點極其類似: 你從景象/人物上面取走有價值的東西, 你應該付費。 如果當初這樣的論點佔上風, 對今天的世界將有何影響?

允許民眾任意照相的自由, 具有高度的媒體教育 (media literacy) 意義。 在洛杉磯, 這讓一所弱勢地區學校的學生對於上學重新充滿興趣, 甚至能夠借它表達原本他們無法以書寫表達的意念。 同樣地, 網路圖/文/影/音媒體 (部落格/911 影片/...) 之於常民的意義, 就像相機之於常民的意義: 它是一種語言, 一種新的表達方式, 是一種言論。 允許常民用這些語言表達意見, 應是民主社會很重要的一部分。 在主流媒體權力日益集中的今天, 諸如部落格這樣的技術, 允許較獨立/無利害關係 (或至少利害關係攤在陽光下) 的評論, 對於民主的意義, 更是重大。

但是要能熟悉這些 (圖片影像等等非文字) 新的表達方式, 前提是常民必須被允許編修/操弄素材。 我們發明的技術, 即將釋放大腦先前未開發的潛能; 但我們的法律, 卻在封鎖那部分的潛能。

2002 年, RPI 大學生 Jesse Jordan 修改了 Windows 的檔案分享功能, 讓它變得更好用, 彷彿是校園內的搜尋引擎。 但卻也同時被用來分享音樂。 Jesse Jordan 因而被 RIAA 控告, 求償一千五百萬美元。 RIAA 告訴他: 只要你認錯, 用一萬兩千美元就可和解。 如果不認錯, 他要花廿五萬美元打官司 -- 然後就算贏了也拿不回這筆錢。 不道德的人, 究竟是誰? 是 Jesse Jordan, 還是 RIAA?

如果真的要談盜版, 到底誰才是盜版者?

  1. 電影業: 電影業剛興起的年代, 壟斷製片業的 Motion Pictures Patents Company 握有攝片機具的專利權, 藉此壓迫騷擾 Fox 及其他小電影公司。 小公司逃亡到美西, 法律管不到, 因而有好來塢的興起。
  2. 唱片業: 本來公開演奏必須付高額公播版權費; 留聲機出現後, 有人鑽法律漏洞, 花個人版權費用, 錄製音樂, 再販售。 唱片業於焉誕生。
  3. 廣播業: 不必付演奏/演唱者版稅?
  4. 有線電視: 竊取廣播業者的節目, 拒不付費; 播放給民眾, 卻向民眾收費。

如果說拿別人有價值的東西來用, 就叫做竊盜行為, 那麼上述每個產業, 都是竊盜產業。 每個年代隨著新的技術出現, 都有新興的, 受到大眾歡迎的 "竊盜產業" 出現 -- 但是現在呢? 為什麼現在的 "竊盜", 算是竊盜; 過去的竊盜, 就不算竊盜?

P2P 是罪惡嗎?

  1. P2P 就像當初的好萊塢, 面對的是一個過度控制的產業
  2. P2P 就像當初的音樂產業, 不過只是善用新的技術
  3. P2P 不像有線電視產業 -- 至少它沒向使用者收費

分析 P2P 下載的內容:

A 顯然非法且傷害著作權人; D 當然合法; B 與 C 呢? 為了扼止 A, 而犧牲 B,C,D, 社會付出多少代價?

新技術的誕生, 經常挑戰既得利益者。 但是檢視美國歷史上這類的案例, 從來沒有一次無限上綱維護既得利益者; 每一次總有人 "不勞而獲":

案例 權益受損者 法院回應 美國國會回應
錄音 作曲家 不必保護 法定授權 (Statutory license)
廣播 歌手 -
有線電視 無線電臺 不必保護 法定授權 (Statutory license)
錄影機 電影公司 不必保護 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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