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任何一件事, 要把原始目標擺第一; 要避免沒有意義﹑橫生枝節的不良副作用。

應該救災的時候卻吃大餐/住飯店/打電動, 盡管不能算是嚴重的劣行, 都足已傷害形象; 如果對於前來接受救助的災民, 竟然還刻意設置非自然因素的門檻, 例如要求災民盛裝前來接受救助, 那真的是令人感嘆官逼民反。

這兩天在信箱內收到的上述網址, 給人帶來這樣的觀感。 我在 ubuntu 上的 firefox 沒有安裝 flash 根本無法進入。 (麻煩讀者幫忙測試其他排列組合: 有沒有限定 OS? 限定瀏覽器? 有沒有限定 flash 版本? 事實上我安裝了 gnash, 可以看多數的 flash 網站。) 這篇文章要替所有無法進入網站的朋友們問一些問題: 「為什麼來認識法律, 還要規定我安裝 flash? 請給我一個好理由。 規定安裝 flash 的正當性在那裡? 有什麼重大的用途? 有什麼高深的意義? 為什麼要這樣擾民?」 事實上, 比起假說中被要求穿禮服的災民, 我們還可以多問三個問題:

  1. 「法務部為什麼要替 Adobe 強迫推銷?」 (假說中) 要求災民穿禮服的荒謬官員, 至少還不敢明目張膽指定品牌。
  2. 「為什麼盲生沒有資格參賽? 盲生沒有資格展現他的法律常識嗎?」 讓我想起 東海法律系的盲生林哲維。 持續這樣宣導幾年, 也許就沒機會再出現這樣令人敬佩的同學了。
  3. 「研考會在政府機關推動的 無障礙網頁, 法務部和教育部視若無睹嗎?」

用 google 可以找到 文字版的正常網頁。 這個比賽的目的是 「加深高中職學生對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入口網站的了解及應用,並能熟悉生活相關法規與規範,以建立知法守法的觀念。」

請問法務部與教育部: 強迫師生安裝 Adobe 公司的軟體, 跟達成上述目標有什麼關係? 這個活動的宗旨, 到底是在加強學生的法治觀念, 還是在替 Adobe 公司強迫行銷? 各位長官領的薪水, 是納稅人給的, 還是 Adobe 公司行銷部門給的?

既然法務部與教育部認為 flash 對於認識法律這麼重要, 那麼就讓我來考考法務部與教育部的長官幾個關於 flash 的法律問題。 在 這個討論串 裡面, 大家在談論: 有沒有合法免費的 flash 編輯器?

  1. 像裡面某些回覆這樣公開鼓勵盜版, 是否違法? 如果是您, 應該要怎麼回答這個問題才不會觸法? ㄟ, 答題時請注意: 如果是廠商, 當然可以回答: 「請買我們的產品」 但各位是公務員。 各位公務員如果這樣回答, 恐怕會觸犯其他的法律...
  2. 法務部與教育部敢不敢公開保證: 播放 flash 的自由軟體 (例如 這些翻譯 flash 封閉格式的自由軟體計畫) 完全合法, 沒有違背 Adobe 的授權聲明? (特別是其中的專利部分)
  3. Adobe 的新格式支援 DRM。 請問我國法律有沒有類似為人詬病的 DMCA 反規避條款, 阻止自由軟體程式設計師翻譯 Adobe 的秘密格式?
  4. 既然有合法免費的 flash 編輯器, 為什麼法務部與教育部不推廣合法免費的替代方案? 為什麼合法免費替代方案的存在, 沒有納入 「尊重智慧財產權」 的宣導當中? (教育部請不要忘記數位落差的任務。 不教而殺謂之虐。)

看來, 由法務部與教育部舉辦 「鼓勵犯法的 "認識法律活動"」, 其荒謬與自我矛盾之處, 不會輸給本文標題假設性的鬧劇。 不過這也不太令人意外。 2006 年就曾呼籲: 如果真心要勸阻盜版, 政府機關應率先使用開放檔案格式。 現在 ODF 格式已成為國家標準 CNS15251; 但法務部與教育部的網站, 在散佈檔案時, 還是沒有改採國家標準格式為主。

衷心期盼法務部與教育部的 「尊重智財權宣導」 能夠表裡如一, 不要免費淪為廠商的強迫行銷活動。 請從無障礙無歧視的網頁, 與開放檔案格式開始, 給 [願意守法又不願意被軟體廠商封閉格式綁架的] 民眾, 公平閱讀政府資料及參加政府宣導活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