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ital Consumer 網站提出 消費者權利聲明, 主張數位內容產品的消費者應享有六大基本權益:

  1. 易時使用權: 例如半夜錄影, 白天播放。
  2. 易地使用權: 例如臺灣購買, 法國閱讀。
  3. 備份權。
  4. 對於合法取得的數位內容, 消費者有權利決定採用何種工具播放。
  5. 對於合法取得的數位內容, 消費者有權利將之轉為其他更方便的檔案格式。
  6. 消費者有權利使用工具實行上述權利。

例如您在臺北重慶南路買了一片法文學習 CD, 將它的內容轉檔進輕巧易於攜帶的 mp3 隨身聽, 帶到法國去用。 當然, 這份內容同時也就變成了 CD 的備份。 這一系列完全合理的動作, 就先後行使了上述六項基本權益。

如此稀鬆平常的事, 為什麼 Digital Consumer 網站需要大費週章地主張消費者不應被剝奪這些權利? 因為 DRM 和配套的侵犯人權法律, 正在挑戰這些最基本的權利, 把數位內容消費品降級為不如一般正常商 (例如鉛筆﹑ 電腦﹑ 椅子﹑ ... 等等) 的次等商品。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或譯為數位版權管理, 或譯為數位權利管理, 是一種安裝在您的閱聽裝置上的秘密機制。 為了避免消費者盜版 (合理的動機), 每一項 DRM 技術, 必然都禁止四與五; 多數的 DRM 還以某種形式禁止一二三; 而保護 DRM 的法律則禁止六。 (走火入魔法律的問題, 我們以後再談。) 簡單地說, DRM 技術讓您的閱聽裝置不再為您服務, 而是替數位內容大廠服務。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 您所購買的 DRM 閱聽裝置, 含有刻意設計的缺陷, 是 Defective by Design。 它的目的是在 限制消費者的自由, 讓消費者無法行使上述六大基本權益, 所以 DRM 更貼近事實的全名, 應該叫做 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DRM 是 「遙控數位枷鎖」

但枷鎖還只是 DRM 初期的功能。

「鼠膽妙算」 裡面, 攻擊消費者的家電 請想想看: 您的閱聽裝置不是替您, 而是替數位大廠服務; 只要您一連上網路, 數位大廠隨時可以透過網路遙控植入任何不為人知的秘密軟體; 您還有任何隱私可言嗎? 不在意六大基本權益被侵犯, 願意花錢購買 DRM 裝置而毫不抗議, 就像是為了一些甜頭而甘願付錢給內褲公司, 隨意它在您的內褲裡裝上數位攝影機 一樣。 不只是數位攝影機, 將來也許可以透過網路, 把它升級成內褲裡的嵌入式剪刀或叉子。 「鼠膽妙算」 裡面 Saber Electronics 所販售, 埋伏在消費者家中等待總公司一個指令, 立即變成征服世界工具的咖啡機/耳機/烤箱/...等等家電, 不是卡通小說。 透過 DRM, 這樣的夢魘正在逐步實現。

危言聳聽嗎? 請先讀讀 EPIC (電子產品隱私資訊中心) 所整理的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and Privacy。 如果太長, 請在該頁搜尋 "privacy"。 歐盟也針對 DRM 技術侵犯隱私一事 詳加調查。 再隨便舉一些例子:

  1. Amazon 入侵消費者 Kindle 電子書刪除 "1984" 及 "動物農莊" 等書。
  2. 蘋果電腦不准消費者送工具進入 iPod 監牢解開 DRM 枷鎖。
  3. Adobe 的電子書 ebook 禁止有聲發音
  4. ...

臺灣的消費者很有趣。 先前我們好像只在乎炫麗和好價格 -- 遇到花俏而且免費, 但是 傷害點閱率 而且 有隱私曝光風險的 Adobe Flash, 我們願意放棄隱私和點閱率, 選擇只看它的炫麗和好價格。 但是當我們遇到免費好用還可以當做談判籌碼的 救命碟 在臺售價高於其他國家的昂貴名牌 Windows 時, 我們卻選擇昂貴的名牌, 放棄好價格; 甚至放棄拿救命碟當籌碼與微軟談 Windows 7 的價錢。 彷彿是對臺灣消費者逆來順受照單全收的無止境承受力感到好奇一樣, 老天爺這次再給我們一個不可能答錯的測試: 遇到符合網路文化, 受到 MIT/Harvard/Duke 等等名校背書的 開放式課程, 和昂貴/隱犯隱私/沒有知名學者支持的 DRM 遙控數位枷鎖的時候, 我們選擇什麼呢? 老天爺正在等待著您我共同用輿論和消費力投票決定我們的答案。 希望我們的答案不會讓祂驚訝地問出更白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