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接駁資訊的權利, 消費者自求多福

Jan 2001 第 1 版, 刊載於 2001 年 3 月份「資訊與電腦雜誌」

摘要

不同廠牌的電話都可以互相通話; 來自不同廠商的影音設備都可以串聯使用, 為什麼唯獨軟體, 在會議徵稿時, 大會必須指定作者使用與大會相同的文書處理軟體? 還需要指定版本? 又為什麼這套文書處理軟體只能夠在同一家公司的作業系統上執行? 微軟之所以壟斷市場, 是因為法律太放縱它了嗎? 有沒有可能是因為法律太保護它? 如果不把原因找出來, 只是痛罰微軟, 不僅對微軟不公平, 更難保類似的事件不再重演。 本文接續 「我不用 .doc 檔」 一文, 從更廣的角度來探討相關問題, 道出程式設計卑微的請求: 「請允許我寫相容的程式」。 同時也提醒社會大眾: 程式設計師的請求是否被法律所允許, 將攸關著消費者選擇的自由; 而消費者也應該認清真象, 站起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拒絕成為 鴉片軟體 的受害者, 甚至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 成為軟硬體公司的免費推銷員。

[2014/10/26 補充: 也請參考 Scott McNealy 的一小段演講: 資訊科技轉換跑道的成本(下賊船的代價)]

如果中華電信像微軟...

何謂「接駁資訊」的權利? 在做技術性的描述之前, 讓我們先來想像一個反面的譬喻: 中華電信公司可以如何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觀念與法律來排除競爭對手, 壟斷市場, 進而提高話機及各種服務的售價, 甚至監控使用者的用話習慣?

首先, 中華電信可以設計出一套新的通訊協定, 將電話接頭的四個話蕊全部拿來使用 (目前一般家用電話只用到二蕊) 並且修改訊號的強度, 又以私密的編碼方式改變訊號的內容。 這些修改不必有任何理論上或實用上的需求 (例如安全與速度的考量) 作為基礎, 也不必是非常先進高深的技術, 只要複雜到「需要用一篇技術報告才能解釋清楚」就夠了。 然後中華電信可以推出相容於新舊訊號的新型話機, 並放出即將改變訊號規格的風聲。 新的通訊協定啟用之後, 沒有購買新話機的用戶便會面臨無法通話的窘境, 不得不跟著購買新話機。 [舊軟體應該要可以讀新介面的一小部分] 更進一步, 這個新的通訊協定可以不斷更新, 每版新的通訊協定要求必須配合新版的話機來使用。 當通話雙方所使用的話機版本不同時, 新話機的用戶可以聽到舊話機用戶 的聲音; 也可以多付一些費用, 讓舊話機的用戶聽到自己的聲音, 而舊話機的用戶則只能發話; 至於是否能夠接收訊息, 要視新話機用戶的選擇而定。 新話機用戶在感受到與舊話機用戶溝通的不便之後, 便會要求親朋好友升級話機, 在不知不覺之中自願地替中華電信推銷新話機。

要讓上述 (中華電信的) 美夢成真, 技術上沒有困難, 客戶關係 (customer relation) 面的問題也可以靠行銷, 包裝, 及鼓吹盲目追隨流行的文化 (詳下文) 來解決; 關鍵的部分在於電信業其他競爭者的破壞。 然而最後這個問題可以靠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來解決: 上述的 (描述新通訊協定的) 技術報告, 為中華電信的智慧財產, 任何人未經許可, 不得複製, 流傳。 當然其他電信公司的工程師可以在不取得文件的情況下 直接去解讀該訊號, 以逆向工程的方式, 研究出新通訊協定的規格, 進而製造相容的產品來出售, 讓消費者有所選擇。 但是在 DMCA [1] 與 UCITA [2] 的規範之下, 逆向工程的合法性有諸多限制。 中華電信甚至可以引誘好事者以非法手段取得上述技術報告, 並公諸於世。 如此一來, 即使有人有能力在不取得文件的情況下, 可以逆向工程解讀出新的通訊協定, 進而製作出相容的產品, 也會因為難以證明自己未曾閱讀該文件, 而失去法律立場。 更簡單的做法, 是由中華電信對該技術報告的某項技術提出專利申請。 目前在我國雖然並不准許軟體專利, 但是隨著我國加入 WTO, 在美國的壓 力之下, 像是 Amazon 所申請的荒謬專利「一指購物」 [3] 在台灣也很有可能成為法律保護的對像 。 因此未來為複雜 (但不一定實用) 的演算法申請專利並無不可行之處。

以上一切聽來荒謬嗎? 所幸中華電信並未這麼做; 但這卻是資訊界正在上演的事實。 美國微軟公司對於儲存文件的檔案格式, 跨平台的 java 語言, 以及原本公開的 Kerberos 加密通訊協定, 正是以上述的方式在加以修改, 破壞, 藉由限制消費者接駁資訊的自由來進一步控制消費者的選擇及隱私。 而微軟也不是唯一精於此道的公司。 像是 Digital Convergence 與 Motion Picture of American Associate 等公司與機構, 都是在「接駁資訊的管道」上動手腳, 但卻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名義阻止競爭, 並對一般消費者的基本權益進行迫害。

軟體可以拆成元件; 資訊需要自由接駁

一套大型軟體, 可以拆成許多中小型的元件。 這不僅是技術上可行, 更是軟體工程理論中的必須。 (大如瀏覽器的軟體, 硬要說它是作業系統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這不是外行人說的話 , 就是厚顏的謊言。 )

[接駁資訊] 軟體元件之間需要溝通, 需要交換資訊。 描述這些溝通管道規格的文件或資訊, 叫做 介面 (interface)。 就像錄音線的詳細規格描述, 是影音設備之間溝通的重要基礎一樣, 檔案格 式 (file formate) 通訊協定 (communication protocol), 應用程式介面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驅動硬體的程式介面 (hardware programming specification), 乃至於人機介面 (human-computer interface) 等等, 是軟體元件與使用者, 硬體及其他軟體 元件之間溝通的重要管道。 一套軟體如果使用規格描述公開, 不為任何公司所擁有的界面, 來與資訊系統中的其他元件溝通, 那麼使用者便可以將資訊自由地從一個元件接駁到另外一個元件上 -- 即便是這些元件來自不同的廠商也不會有問題。

[數學組合軟體] [網路組合軟體] [混合敵對廠商產品以確保權益] 以家庭影音設備為譬喻, 影音設備的接線規格 (直徑, 兩極之間的距離...) 及接線上傳輸訊號的規格 (電壓大小, 訊號格式....) 皆為公開的資訊, 並不屬於任何一家公司所擁有。 所以任何擁有技術能力的公司都可以製造出支援這些公開介面, 彼此相容的電視機, 錄放影機, 擴大機, 喇叭... 等設備出售; 而消費者則可以選購不同廠牌的影音設備來自由組合。 只要不侵犯電器公司的權利 (例如竊取公司的電路圖) 業餘玩家也可以自製相容的產品, 贈送給親友而不至觸法。 (多麼卑微的請求!)

反之, 如果軟體元件之間使用私密, 受到智財法保護的介面來溝通, 那麼消費者就喪失了選擇軟體元件的自由: 自己所合法取得, 甚至自己創作的資訊, 將無法合法地接駁至其他軟硬體元件上。 更由於這些私密的介面受到智財法的保護 , 其他公司於法不得推出相容的產品與之競爭, 市場自然走向壟斷, 創新前進遲緩。 智慧財產觀念的原意, 是要鼓勵創作 [4], 卻被某些廠商扭曲至此, 而淪為它們用以排除公平競爭的凶器!

廠商剝奪消費者接駁資訊權利的案例

[廠商剝奪消費者接駁資訊權利的案例] 微軟文書處理軟體 Word 產生私密的 .doc 檔案格式。 它除了會攜帶病毒及侵犯使用者隱私權 (檔內暗中記載文件發源處電腦的網卡號碼, 宛如人的身份證字號一樣具獨特性) 之外, 最嚴重的問題是舊版的 Word 完全無法開啟新版的 .doc 檔。 從技術角度來看, 舊版的軟體, 應該也可以做到顯示新版檔案當中的舊功能 , 例如舊版瀏覽器遇到新版的 html 檔, 或許無法顯示動畫, 但至少可以把文字及靜態的圖形顯示出來。 當然從市場壟斷者的來看, 讓舊軟體完全拒絕開啟新檔案, 可以藉用已購新軟體的消費者的力量, 促使其他消費者也購買新版本。 上述中華電信可以不斷升級信號的建議, 筆者的靈感就是來自 .doc 檔。[5]

昇陽公司推出跨平台的 java 語言, 目的在讓程式設計師只要寫一次程式, 就可以放在各種不同的作業平台上執行。 這將有助於同時增加所有作業系統上的應用軟體, 促使作業系統在本身的穩定度及品質上公平競爭。 這對於想要以 Windows 壟斷市場的微軟公司當然非常不利。 於是微軟對 java 語言的 API 加以修改, 讓「以微軟版 java 所寫的程式」無法在其他作業系統上執行, 「以昇陽版 java 所寫的程式」無法在 Windows 上執行, 企圖再把程式設計師逼回「只為 Windows 撰寫應用軟體」的窘境。 [6]

[MS 版的 kerberos] Kerberos 是一個公開的通訊協定, 用來對網路上對談電腦所交換的訊息做加解密。 微軟對 Kerberos 協定動了一點手腳, 讓微軟的伺服器可以與其他 (支援標準 Kerberos 協定的) 桌上電腦交談; 而其他 (支援標準 Kerberos 協定的) 伺服器則無法與微軟的桌上電腦交談。 仔細思考微軟如此巧妙的安排, 可以發覺其用意何在。 由於桌上電腦的市場遠大於伺服器市場, 而微軟的 Windows 又佔有桌上電腦市場的絕大多數, 一旦發生相容性問題時, 大多數的消費者自然會認為出問題的是其他伺服器。 消費者再得知微軟伺服器可以與其他桌上電腦溝通之後, 當然會要求更改伺服器, 而不會想到 (更不願意相信) 該更換的其實是製造問題的微軟桌上電腦。 這樣的安排, 可以讓微軟借桌上電腦市場佔有率之力, 搶攻它原本較弱的伺服器市場[7]

其實微軟也曾扮演過受害者的角色。 發展 Macintosh 電腦的 Apple 公司, 曾經控告微軟的視窗系統 "外觀與感覺" (look and feel) 抄襲自 Macintosh 圖形介面。 如果 Apple 勝訴, 將意味著圖形人機介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屬於 Apple 專有。 其他廠商為了避免吃官司, 必須將原本容易操作的介面大幅修改。 最後受害的將是消費者: 不論其他軟硬體系統再好, 也因為學習新介面困難而止步。 這好比是福特汽車要求其他公司不得摹仿他們在車上設置方向盤, 排檔桿, 及類似的面板等等, 強迫消費者一旦以 Ford Escort 學開車, 就會因習慣因素而拒絕考慮購買其他廠牌的汽車一樣荒謬。 所幸當時微軟勝訴, 才迫使 Macintosh 必須在其他方面提升品質來與 Windows 及其他作業系統公平競爭。 [8]

過去 Apple 想控制的是最上層的資訊接駁管道 (HCI); 而 Digital Convergence 想控制的則是最下層的資訊接駁管道 (HPS)。 DC 製作 :CueCat 掃描器, 配合附贈的軟體, 消費者可以拿來掃描貼有條碼的商品, 電腦立即將該商品的相關網頁找出來。 這麼方便的發明, 居然是免費的! 但是當外界的程式設計師研究 :CueCat 掃描器, 寫出 Linux 版的軟體時, DC 卻要控告這些程式設計師。 原來在 DC 附贈的軟體當中暗藏玄機: 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會被記錄下來, 流入 DC 的私有資料庫, 而 DC 正打算以這些資訊作為他們與其他公司交易的籌碼; Linux 版沒有這個「功能」, 壞了 DC 的好事, 所以要挨告。 [9]

另一個類似, (而且控制者已經成功) 的例子是 DVD。 過去的錄音帶, 錄影帶, CD 等媒體格式都是公開的, 因此任何廠牌的電腦 (法律上) 都可以播放這些媒體; 但 DVD 不是, 只能在 Windows 下播放。 如果你合法購買一片 DVD, 自己寫一支程式在 Linux 下播放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否定的! DeCSS 的作者就因此而挨告。 不僅如此, 在初步的判決當中, 連「指向 DeCSS 軟體」的網站都有罪。 這也表示資訊教師不得教授學生如何在 Windows 以外的其他作業系統下播放合法取得的 DVD [10] 或使用錄製於 DVD 的自由軟體。 [11]

目前正紅的 WAP 通訊協定 (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 可能也有問題。 該「標準」由少數大廠所把持, 想要製作相容產品的廠商需要付給這些大廠專利金。 IETF (見下文) 的工程師從技術及 WAP 神密的制定過程質疑: 既有的公開網路通訊協定已敷使用, 為何還要另創新協定? 又為何不讓所有廠商公開參與制定? [12]

追隨流行, 永續經營?

筆者收到 .doc 檔時, 都會將原件退還給寄件人, 並請他閱讀「我不用 .doc 檔」 [5] 一文, 也因而經常聽到這樣的責難: 「大家都用 .doc 檔, 你為什麼要故意與眾不同, 製造麻煩? 」 追隨流行, 未必是壞事; 但若在追隨的同時, 拒絕給自己思考的機會, 恐怕就很不智了。

什麼叫做「大家都用 .doc 檔」呢? 這個大家包含非法拷貝的學生嗎? 包含買不起 Windows 與 Word 的中低收入戶嗎? 包含只能從用點字機讀取電腦資訊的視障人士嗎? 明明是純文字檔或 html 檔可以表達的資訊, 卻堅持要以 .doc 檔傳遞, 這豈不是忽視弱勢族群的權利, 又豈不是鼓勵非法拷貝嗎?

這豈不是在替微軟強迫推銷嗎?

這當然不是 (大部份) MS Word 消費者的企圖, 但卻是最合法的結果。 也是微軟最樂於見到的結果。 廠商之所以能夠將既有客戶佈局為它行銷棋盤上的忠實卒子, 而客戶竟不自知, 靠的就是流行的說服力

[市場生態] 但是一時的流行未必是長遠的最佳選擇。 即使市場佔有率可以作為消費者選擇軟硬體品牌的參考因素, 這也是一項動態的因素。 不要忘記, 佔有率是一個比值, 當整個市場的大小成長數倍時, 舊市場的龍頭大有可能變得無足輕重。 新的競爭者毋須與舊龍頭正面交鋒, 往往只需要以其價格優勢即可進入 (應該說創造) 更低階更大圈, 舊龍頭無法進入的新市場。 而新競爭者的價格優勢從何而來? 軟硬體元件之間使用公開的資訊接駁管道, 廠商公平競爭, 消費者享有選擇元件的自由, 是電腦價格下降, 市場擴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Macintosh 比起 Mainframe 的優勢在哪裏? 因素固然很多, 但 API 公開, 應用軟體來自眾多公平競爭的 ISV (Independent Software vendors) 是其中重要的一項。 Wintel 組合 (Windows + Intel) 比起 Macintosh 的優勢在哪裏? HPS 公開, 主機板, CPU, 介面卡, 來自眾多公平競爭的 IHM (Independent Hardware Manufactures) 以致 TCO (Total Cost of Ownership) 降低, 這是主要的因素之一。

GNU/Linux 向下可與多種不同的硬體平台組合, 向上則提供完全公開的各種資訊接駁管道 (連原始碼都公開了, 還有什麼介面隱藏得住呢?) 應用軟體研發商不需要付任何版稅即可支援 Gnome Office 的檔案格式。 有什麼力量可以阻止 GNU/Linux "勇敢地進入沒有電腦去過的地方" ("to boldly go where no one [computer] has gone before"), 像是中國大陸, 印度, 中南美洲及非洲的偏遠地區呢? [13] 當我們驚覺新世紀的多數電腦使用者礙於法律限制, 都無法讀取我們的 .doc 檔的時候, 又將如何追得上更新的流行呢?

盲目追隨流行的表象, 而不去深究每一波流行的原因及它所帶來的問題, 恐怕是最能夠傷害企業永續經營的利刃之一。 蛋塔熱現象值得我們資訊人警惕。

何謂公開的標準?

流行未必等於標準。 在上一節當中, 我們看到了最佳的反例 -- MS Word 所產生的 .doc 檔, 有廣大的使用族群, 但軟體授權聲明上卻清楚寫著客戶不得對它進行逆向工程。 讀寫相容的檔案格式都需要獲得特定公司的授權, 這樣的檔案格式如果成為業界甚或國家的標準, 豈不是以公權力圖利特定廠商?

免費未必就是公開。 問題的癥結也不在於軟硬體的價格 (確實有些公司 想以英文字 "free" 的雙重意義混淆消費者視聽)。 Digital Convergence 的 :CueCat 掃描器, 不僅所附的軟體是免費的, 連硬體本身都是免費的, 但是當它的 HPS 被破解而公佈在網頁上時, 隨即威脅要控告程式設計師。 免費而封閉的軟硬體, 就像包了糖衣的毒品, 它的運作方式至為明顯: 先吸引消費者上癮, 再加以宰割。

究竟什麼才是公開的標準呢? 從微軟內部流出的萬聖節文件當中可以得到一點啟示。 雖然文件中主要的假想敵為 Linux 及其他開放原始碼軟體, 但這份文件的作者對微軟管理階層所作的部份具體建議, 其實是微軟一直使用的「阻止公平競爭」手段。 "[如何阻撓開放原始碼軟體] 將通訊協定「去商業化」(de-commoditizing protocols): 將這些商業化, 簡潔的通訊協定加以擴充, 甚至發展 (屬於我們自己的) 通訊協定, 我們便能夠阻止開放原始碼軟體進入市場" [14] "商業化的通訊協定", 指的就是公開, 不為任何公司所獨有, 任何廠商 (或自由軟體研發者) 可以發展相容產品上市出售, 這樣的通訊協定。 這段文字,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讓我們來扭曲既有的公開通訊協定, 製造莫須有的不相容, 這樣就可以將消費者接駁資訊的管道控制在我們手中, 阻止自由軟體 (及其他廠商生產的相容產品) 來與我們競爭。 竄改 kerberos 通訊協定就是一個具體的例子。

這些微軟企圖加以破壞的通訊協定及檔案格式, 大部份是經由網路上大家公開討論的方式來制定的。 一旦有了相當的共識便有人撰寫技術性的規格文件, 稱為 RFC (Request For Comments) [15] 如果沒有意外, 就會成為所有廠商以及獨立軟體研發者共同的標準。 我們每天瀏覽網頁, 收發信件, 下載檔案時所使用的通訊協定 (http, smtp, ftp) 都是這樣制定的, 所以不同作業系統上的不同應用軟體才能夠彼此交換資訊。 W3C [16] 及被萬聖節文件暗示為眼中釘的 IETF [17] 等重要的非營利機構所推薦的標準, 有許多來自 RFC。 這些機構也另外有他們自己訂定標準的其他機制。 不論是以何種機制所訂定的標準, 描述該介面的支術文件必須可以自由複製散佈, 必須允許任何廠商或個人撰寫/製作支援該介面的軟硬體, 這才能夠讓大家自由溝通, 公平競爭, 這才是能夠保障消費者接駁資訊權利的公開標準 [18]。

封閉介面 / 封閉軟體 (鴉片軟體) / 開放軟體 / 開放原始碼軟體

相對於公開標準介面 (以下簡稱開放介面 open interface) 的是 封閉介面 (closed interface) 例如微軟的 .doc 檔案格式。 原本開放的介面, 也有可能因為受到竄改並被特定廠商施以智財保護, 而使竄改版成為封閉介面, 例如微軟版的 keroers 通訊協定。 原本不屬於任何人所擁有的開放介面, 也可能因為廠商使用法律手段, 而成為封閉的介面。 GUI 就差點成為 Apple 專屬的權利; 而「一指購物」 [3] 不幸已成為 Amazon 的專利。

[軟體分類圖] 強迫或引誘使用者採用封閉介面的軟體, 稱為封閉軟體 (closed software), 封閉軟體可能也支援部份開放介面, 但是或者因為支援不力 (例如 MS Word 所產生的純文字檔及 html檔) 或者因為刻意製造的微小差異 (例如 MS 版的 java) 而造成「開放介面不方便」或「開放介面不敷使用」的假象, 迫使消費者選用它所極力推銷的封閉介面。 使用者一旦使用了封閉軟體, 將來即使市場上出現了性質相同, 但功能更好的軟體, 也很可能被迫繼續使用原來的封閉軟體 -- 因為既有的檔案無法與其他軟體交換。 這種效果像吸食毒品一樣, 明知它不好, 卻無法戒掉, 所以筆者也戲稱它為 鴉片軟體。 [19]

與鴉片軟體相反的, 就是 開放軟體. 不論是臺灣的 「開放系統協會」 [20] 或是國際性的 「The Open Group」 [21] 所強調的 "開放的網路交換標準技術" 或是 "無界限的資訊流通" (Boundaryless Information Flow) 與本文所說的 "軟體可以拆成元件; 資訊需要自由接駁" 意思都是相同的. 這些機構的贊助者包含許多國內外的大小廠商, 強調的是軟體資訊的可交換性 interoperability.

有一個容易被與 開放軟體 混為一談的名詞是 開放原始碼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22] 或稱為自由軟體 (free/libre software) [23] 開放原始碼軟體強調的是程式原始碼必須公開, 而且任何人都有權利修改原始碼並將原始版本或改進過的版本自由散佈. 開放原始碼軟體連原始碼都公開了, 它所支援的各種介面 (檔案格式/通訊協定/...) 當然也都是開放的. 換句話說, 開放原始碼軟體必然是開放軟體. 但是 開放軟體不等於開放原始碼軟體. 例如 Sun 的 StarOffice 所存的檔案格式是具有公開 DTD 的 XML [24], 所以它是開放軟體. 但是 StarOffice 是按套數賣錢, 原始碼並未公開的 封閉原始碼軟體/版權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 它並不是開放原始碼軟體. Sun 所釋放出來的版本 OpenOffice 才是開放原始碼軟體. 再如各種版權私有的 unix (proprietary unices) 都是封閉原始碼軟體, 但若能真正支援開放的 POSIX 標準, 亦可算是 封閉原始碼的開放軟體: 使用者雖然無法取得其程式原始碼並自由運用, 但至少可以將它所產生的檔案與其他軟體交換使用; 出售 "封閉原始碼的開放軟體" 的軟體公司, 必須誠實地靠產品的功能與品質取勝, 因為將來有性質相同且功能更好的軟體出現時, 消費者很容易就可以改用其他軟體i。

自由光譜圖 簡單地摘要, 單純以自由程度畫出一條光譜, 斜線部分是最不自由, 危害消費者權益甚巨的鴉片軟體, 就像是使用專屬接頭的電話機; 藍色部分是最自由, 有許多額外優點的開放原始碼軟體 (其實也幾乎等於自由軟體), 就像是連內部電路都公開的透明電話機; 而光譜中段則是 封閉原始碼的開放軟體, 就像是電路不公開, 但至少採用公開接頭的電話機。 例如剛才提到的 StarOffice 及 proprietary unices 大致可歸入光譜中段。 所以說, 封閉原始碼軟體未必都是剝奪消費者接駁資訊權利的封閉軟體 (鴉片軟體); 或者說: 開放軟體未必都是允許使用者自由拷貝修改的開放原始碼軟體。

自由軟體較諸封閉原始碼的開放軟體, 還有很多其他優點, 不過那不是本文的議題。

替自己鬆綁, 幫別人解套

個人, 企業, 乃至國家使用封閉的介面作為交換資訊的「標準」, 無異是將自己的脖子乖乖伸入特定廠商設下的繩套之中, 下一分鐘還能不能呼吸新鮮的資訊, 要由廠商來決定。 企業想要永續經營, 國家資訊科技想要長遠發展, 絕對要有掙脫繩套的決心。

長遠看來, 改用自由軟體, 不但沒有封閉介面的問題, 還可以享有選擇技術合約廠商的自由 [26]。 沒有歷史包袱的機關行號, 應該認真評估其可行性, 從一開始就做出符合長遠利益的選擇。

退而求其次, 在台灣的自由軟體技術支援市場成熟之前, 可以考慮選用封閉原始碼的開放軟體。 這樣至少還可以保有將來更換軟硬體元件, 及逐步升級的自由。 購買軟體時, 比要求具有花俏功能更重要的, 是要求該軟體可以在不同的作業系統下執行, 可以讀寫公開的檔案格式, 可以用公開的通訊協定與其他軟體溝通。 這不過就像是購買電話機時, 要求它使用標準的電話插頭及 110V 電源而已, 是在考慮其他功能之前的最低要求。

如果非得繼續使用封閉軟體不可, 至少也應該全面改用開放介面。 這將是一件巨大耗時耗力的工程; 但是就和戒毒一樣, 現在不做, 毒癮只會越來越深。 你必須克服廠商所設下的重重障礙。 找出讓軟體 "多少" 支援開放介面的設定方式, 並忍受它半調子的支援, 還要持之以恆。

改變要付出很高的代價; 但是長遠看來, 不改變將付出更高的代價。 除了失去選擇軟硬體元件及逐步升級的自由, 你還冒著隱私被侵犯 (例如 MS 的 .doc 檔及 DC 的 :CueCat) 及自己的系統對特定廠商後門大開的問題。 更有甚者, 當你將習用的封閉介面強行加諸你的客戶身上時, 你正在以減少自己的客戶族群為代價, [27] 替箝制你的廠商的產品作宣傳。 你的網頁是否只支援特定的瀏覽器? 你的檔案是否只支援特定的作業系統? 如果你的客戶不願意改用你強迫他們使用的軟體, 你是否願意流失這些客戶, 以取悅你的軟體供應商?

聰明的消費者, 請替自己解套, 也幫別人鬆綁。 不但自己要避免使用封閉的介面, 也要堅持維護自己拒用封閉介面的權利。 就好像在密閉的公共場所拒抽二手煙是你的權利一樣, 當別人要求你以封閉的介面交換資訊時, 你也有權利拒絕。 即便你自己已使用封閉介面 (例如舊版的 .doc 檔), 當別人要求你使用新版本時, 你也有權利拒絕越陷越深。

建議與省思

維護接駁資訊的權利, 消費者真的只能夠自求多福嗎? 資訊教育決策者與法律界的先進, 如果願意以長遠的眼光來考量社會整體的利益, 消費者或許可以不必那麼無助。

首先, 我們是否應該徹底檢討大眾資訊教育的走向? 以中小學的英文/數學為例, 為什麼這些課程課所學的東西, 十年之後還可以用; 而資訊課所學的東西三年就落伍了? 如果我們認為「並不是每個人都要成為數學專家」, 所以捨棄「困難」的公因數, 公倍數, 通分等觀念不教, 改教「常用數學功能一應具全的洪朝貴牌計算機」的操作, 相信我們的數學教育很快就會變得和資訊教育一樣, 年年需要換血。 (而製造計算機的廠商會賺錢賺得很開心。)

教軟體的操作不是壞事, 但那不應該是大眾資訊教育的重點。 更不應該選擇只能在單一作業系統執行, 無法與其他軟體交換檔案的封閉軟體, 導致全國上下只能使用同一家廠商出版的文書處理軟體, 讓教育體系淪為特定廠商的最大行銷單位。 教導學生軟體可以拆成元件, 自由組合 [28] 資訊教育才能夠像英文數學一樣, 傳授長久的, 活的知識; 社會大眾也自然學會要求廠商支援開放的介面, 以利資訊在軟體元件之間自由接駁。 筆者期盼有一天文書處理軟體的市場可以像電子計算機或手機的市場一樣活潑, 多元化, 而沒有莫須有的「不相容」問題。 要達到這個理想, 教育界負有極大的責任。

然而市場的多元化, 不應該靠公權力以「懲罰市場龍頭」的方式來達成。 美國司法部裁定將微軟拆開, 既對微軟不公平, 也對社會大眾的選擇權利沒有交待。 微軟的錯不在於它市場佔有率高的事實, 更不在於它有技術能力可以同時研發作業系統與應用軟體, 而在於它控制資訊接駁管道以壟斷市場的手段。 [29]

這些手段不道德, 不符合社會公義; 但是很不幸地, 卻是合法的。 我們是否可以掙脫「智財權」觀念的緊箍咒, 回歸智財權「誘發創新, 以促進社會整體進步」的原意 [4], 檢討一下當今的智財權已被扭曲到何種程度? 一位資訊教師不敢教學生如何在其他作業系統上播放合法取得的 DVD, 不敢教學生如何自行設計「一指購物」程式, 這樣的法律環境, 可以促進社會進步嗎?

筆者認為, 檔案格式/通訊協定/人機介面等軟硬體介面的描述文件, 不應該視為一般的智慧財產, 尤其不應該以專利保護。 [30] 不僅如此, 為達相容目的 (換言之, 為了可以與原產品具有相同的資訊接駁管道) 所做的逆向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 及模擬器 (emulator) 的撰寫, 應該受到法律明文保護。 事實上這不是筆者個人的看法 [32]: 法國正考慮全面要求使用公開標準, 並合法化所有為「溝通」而創作的程式。 [33]

溝通是進步的要素。 神話中的巴別塔 (the Tower of Babel) 工程, 就是因為資訊接駁出了問題而失敗。 我們要交給廿一世紀新世代的法律, 是阻礙溝通圖利少數廠商的凶器, 還是鼓勵所有廠商公平競爭, 維護大眾接駁資訊自由的護甲? 資訊科技的巴別塔是否會毀於我們自己創造出來, 用以「鼓勵創新」的法律? 法律界的專家, 有力量改變我們的未來。

通訊設備, 影音設備, 及 PC 硬體的消費者, 都享有選擇, 比較, 組合來自不同廠牌元件的自由, 更享有與其他消費者交換合法資料的自由; 但是軟體消費者何時才能享有這些基本的自由呢? 在法律界與教育界覺醒之前, 除了訴諸消費者之間彼此的尊重之外, 恐怕還是要自求多福了.

參考資料

  1. http://slashdot.org/search.pl?query=dmca
  2. http://www.gnu.org/philosophy/ucita.html 也請參考 http://slashdot.org/search.pl?query=ucita
  3. http://slashdot.org/search.pl?query=one+click+amazon
  4. http://Constitution.by.net/ 也請參考 http://www.gnu.org/philosophy/reevaluating-copyright.html
  5. http://www.cyut.edu.tw/~ckhung/a/c041.php
  6. "http://www.google.com/search?q=microsoft%20pollute%20java&btnG=Google%20Search
  7. http://slashdot.org/search.pl?query=kerberos
  8. http://lpf.ai.mit.edu/Copyright/look-and-feel.html
  9. http://slashdot.org/article.pl?sid=00/09/05/0548211
  10. http://slashdot.org/search.pl?query=decss; 當言論自由阻礙商業利益: http://www.cs.cmu.edu/~dst/DeCSS/Gallery/
  11. http://slashdot.org/bsd/01/06/29/199201.php
  12. http://www.ietf.org/mail-archive/ietf/Current/msg08051.html
  13. 印度 http://slashdot.org/article.pl?sid=00/01/30/1042201, 與中國大陸 http://www.linuxfab.com/indexNewsData.php?NEWSID=2259 民間及官方都有推廣 linux 使用的趨勢; http://casestudy.seul.org 收集了許多學校使用 linux 的案例.
  14. http://www.opensource.org/halloween/halloween1.html#quote9
  15. http://www.cyut.edu.tw/~ckhung/l/mr/index.cgi?major=RFC
  16. http://www.w3.org/ WWW Consortium
  17. http://www.ietf.org/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18. http://old.lwn.net/2000/0504/backpage.phtml 標題名為 "Protocols, APIs and File Format Libraries" 的讀者投書對於保障消費者接駁資訊權利的公開標準亦有精辟的論點。
  19. http://www.cyut.edu.tw/~ckhung/a/c020.php
  20. http://cosa.tecom.ntu.edu.tw/
  21. http://www.opengroup.org/ 請見 FAQ 的 "What actually is Boundaryless Information Flow?"
  22. http://www.opensource.org/
  23. http://www.gnu.org/
  24. http://xml.openoffice.org/ 其實製作 dtd 是 open office team. 當然還是拜 open office 原始碼之賜才使得這項計劃不必走艱辛的逆向工程之路.
  25. http://www.apache.org/
  26. http://www.cyut.edu.tw/~ckhung/a/c000.php
  27. http://slashdot.org/article.pl?sid=00/10/20/2242201
  28. http://www.cyut.edu.tw/~ckhung/a/c013.php#combination
  29. http://www.gnu.org/philosophy/microsoft-antitrust.html
  30. http://lpf.ai.mit.edu/
  31. http://newsforge.com/article.pl?sid=00/09/01/1755259 "現行專利審核制度鼓勵審核員多產生一些專利, 而不是產生一些好的專利"。
  32. http://www.zdnet.com/zdnn/stories/comment/0,5859,2636304,00.html "Why the world needs reverse engineers"
  33. http://www.eff.org/IP/eff_fair_use_faq.html 由一群關心資訊時代人權議題的工程師/律師/... 所組成的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網頁裡面所提到的 "time shifting", "space shifting" 與 "format shifting" 三項權利, 與本文談的 「接駁資訊的權利」 息息相關。
  34. http://legacy.eos.ncsu.edu/eos/info/computer_ethics/intellectual/interoperability/
  35. http://lwn.net/2000/0427/a/fr-law.html
  36. http://www.odfi.org/
  37. http://linuxtoday.com/it_management/2003071001326INBZ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