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的生活故事被搬上螢幕 -- 著作權無法阻止剽竊, 反而掩蓋真正的道德思考

這是 2004 年的舊聞 -- 記者/作家 Malcolm Gladwell 描述他的文章被剽竊的故事, 也做了非常深度的分析。 一位 「主張一切依法行事、 認為著作權法是解決剽竊之道」 的讀者, 跟 「看穿事物本質、 用同理心去理解受害者」 的讀者, 會得到很不一樣的結論。 因為比起文章被剽竊, 更令人不舒服的事是你的人生故事被修改; 但前者有法可罰, 而後者卻無法可管。

心理學家 Dorothy Lewis 專門研究連續殺人罪犯。 她跟腦神經科學家 Jonathan Pincus 發現: 這些窮兇惡極的罪犯本身, 幾乎都曾在幼年時遭受虐待或性侵, 並且幾乎都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百老匯歌劇 Frozen 開始上演之後, 不斷地有友人打電話給 Lewis, 叫她要去看看。 「這根本就是在演你嘛!」 原本她不當一回事; 直到有一天戲院那邊有人打電話來請她評論這部戲, 她讀了劇本之後才感到一陣錯愕。 這是英國劇作家 Bryony Lavery 所寫的一部戲, 描述一名連續殺人犯、 受害者的母親、 以及一位心理醫師之間的故事。 Lewis 說:「如果她 (指 Lavery) 所描述的是一個心理醫師究研大腦的故事, 我當然不會介意。 ... 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他們把我和 Jonathan 的研究結果放入戲裡面。 這很好啊。 這沒什麼問題。 但她做的不只是如此。 她從我的生命當中拿了一些東西, 而這是我覺得受侵犯的地方。」

劇中的心理學家 Agnetha Gottmundsdottir 她的研究案例、 工作夥伴、 遭研究對象跟蹤、 與殺人犯的互動... 等等事跡, 跟現實生活中的 Lewis 高度雷同; 卻又有幾處被噴上狗血。 Lewis 表示: 最令她受傷的是劇中的 Agnetha 跟她同事 (影射 Jonathan Pincus) 之間搞曖昧。 「很多人打電話告訴我: 如果一路演到這裡之前都是真的, 那麼大家當然也會覺得那段眛關係也是真的。」 Lewis 有一種遭受誹謗的感覺。 請想想, 如果是你的生活故事許多細節被搬上螢幕, 卻又有幾處遭更改變得與事實不符, 然後作者並不主張這是你的傳記 (所以與事實不符沒有關係), 你不會生氣嗎? 但你又能用什麼法律控告她呢?

而劇作家 Lavery 當初是如何取得這些內容的呢? 正是因為她在 1997 年的 The New Yorker 雜誌讀到 Gladwell 的文章 The Damaged。 Lewis 跟她的律師指出: Frozen 劇本與 Gladwell 的文章有 12 處 675 個字幾乎完全雷同。 於是 Lewis 詢問 Gladwell: 可否把該文著作權讓渡給她, 以便她打官司控告 Lavery。

如果你是 Gladwell, 你會同意嗎? 基於什麼原因呢? 如果你是 Lavery, 面對這樣的官司, 哪些事讓你感到後悔呢? 如果你必須在 Gladwell 與 Lewis 這兩位受害者之間做個選擇, 你寧可扮演哪一位受害者呢?

建議讀者暫時擱下本文, 先去吃個飯洗個澡, 一邊想想這些問題, 再繼續讀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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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除了問題之外, 大部分來自 Gladwell 的長篇分析文。 以下是我的想法, 以及 techdirt 網站 關於 「剽竊 (plagiarism)」 系列文章 的部分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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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讓我們釐清 「剽竊」 與 「(著作權) 侵權」 這兩個不同的觀念。 Mike Taylor 詳述: 剽竊無關著作權

  1. 學術界瞧不起剽竊, 但著作權法幾乎都派不上用場。 (無法用以控告剽竊者) 另一方面, 侵權行為, 在學術界大家習以為常。 (「你那個 pdf 檔是哪裡來的? 拷貝給我好嗎?」)
  2. 剽竊行為的受害者是原作者; 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是著作權人 (經常不是原作者 -- 特別是在 「學者的智慧淪為期刊的財產」 的學術界)。
  3. 「剽竊」 談的是抄襲 「點子/想法/觀念」 (idea); 「侵權」 談的是抄襲 「具體表達方式」 (expression) -- 例如文句或旋律。
  4. 剽竊受害者因為其貢獻未獲得表彰而不悅; 侵權受害者經常因為其金錢收益受損而不悅。

Taylor 並舉了四個具體的例子說明 「有/無剽竊」 跟 「有/無侵權」 的四種可能組合。 另外, 倡議自由文化的漫畫家 Nina Paley 也 指出「剽竊談的是引用(想法/文字/圖片)時沒有註明出處; 侵權談的是使用作品時沒有付費。」 她並且用下面的卡通呼籲: 雖然 著作權法無法阻止你剽竊公領域的作品, 但誠實地指出原作來源才會受到大家歡迎。

其次, 讓我們談談作者的心聲。 身為作者, 何者讓你更生氣? 你的作品被剽竊, 或是你的作品被侵權? 比方說, 如果你已經把著作權讓渡給出版社也拿到權利金, 但是有人把你的作品拿去改作。 你願意無償地 (因為出版社說你已經拿到權利金了) 幫出版社站出來譴責第三方嗎? 請注意: 侵權受害者已經不是你了哦。 另一個相反的情況是: 網友把你的部落格文章整篇拷貝過去 -- 並且保留姓名及出處, 你介意嗎? 這是個人價值觀不同的問題, 沒有對錯。 我個人的立場 -- 事實上所有 「以 cc-by 或 cc-by-sa 授權作品的作者」 -- 當然是在意有無剽竊更甚於有無侵權。 只要名字不要被拿掉, 我們樂見自己的作品廣為流傳。

Gladwell 也是。 最初剛聽到作品被剽竊一事的時候, 他曾經跟朋友半開玩笑地說道: 「這是我的作品能夠登上百老匯舞臺的唯一機會。」 後來既然剽竊的事實已被報導出來, 大家都知道他的作品啟發了 Lavery 寫出獲得東尼獎的劇作, 這對他而言豈不正是名譽上的意外收穫? 一開始他當然也不爽作品被盜, 但是他老實地承認: 在他拿到劇本之後, 覺得這寫得真是太棒了。 「我非但沒有覺得我的文字被剽竊了, 反而還覺得它們被發揚光大。」 他花了很大的篇幅 (也多次引用 Lawrence Lessig 的說明) 解釋 「衍生創作」 的重要性, 你幾乎可以感到他在替 Lavery 的剽竊行為辯護。 另一方面, 他也很同情 Lewis 的處境, 但他並不認為 「把著作權讓渡給 Lewis 以便她可以起訴 Lavery」 是個好主意。 所以他原本幾乎要答應 Lewis 的請求; 但後來又改變主意。

為什麼不是個好主意? Gladwell 並沒有詳細解釋。 且讓我從 「誘因」 的角度來分析一下。 如果 Lewis 取得 Gladwell 的著作權, 並且用它來控告 Lavery, 那麼 Lavery 最後悔的事可能會是什麼? 「當初應該多花一點心思把 Gladwell 的文句改得面目全非才對!」 記得嗎? 著作權保護的是 「具體表達方式」 而不是 「點子/想法/觀念」。 如果她當初這麼做, Lewis 就很難靠著作權勝訴了。 從旁觀者的角度、 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 重點不在於 Lavery 有沒有機會回到過去改變既成的事實、 Lewis 有沒有真的打贏這場官司。 重點在於: 這場官司恐怕不太有助於嚇阻剽竊, 倒是比較有助於鼓勵大家改進剽竊的技巧, 以免吃上著作權官司。 當然, 如果改作程度夠大, 「剽竊」 這個字眼可能已經不適用, 新作品本身可能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創作, 只是受到原作品的 「啟發」 而已 -- 就像 JK Rowling 被指控哈利波特的角色與情節抄襲自其他好幾位作者 一樣。 從豐富文化的角度來看, 這是一件好事; 但這同時也更加突顯了: 著作權法無助於解決 Lewis 的遭遇這一類型的問題。

更一般地來說, 著作權不僅無助於遏阻剽竊, 前述 Paley 的文章甚至認為: 「如果著作權跟剽竊之間有任何關係, 那就是它讓剽竊變得更加容易 (因為剽竊來的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 更不容易被公眾拿來檢視) 也提升剽竊的動機 (因為盜版的時候, 反正不管是否保留原作者姓名都一樣犯法, 而保留原作者姓名會讓侵權的事實變得更明顯, 所以當然不要保留。)」 網路上的 「盜文」 現象, 也許後半句是很好的解釋之一。

事實上早在 2008 年, EFF 的國際事務主任 Danny O'Brien 就 指出這兩個觀念被混為一談。 他並舉十八/十九世紀時的英國為例: 政府用房子的窗戶數量來作為課稅的基準, 結果可想而知 -- 為了節稅, 大家盡量把窗子遮掉, 「視窗課稅法」 (呵呵不是微軟的視窗稅啦) 不僅失去其效力, 更扭曲了建築藝術。 同樣地, (比較受到大眾重視的) 剽竊作品的概念, 現在跟著作權概念被混為一談了, 這不是好的法律發展方向。

再從語言及思想的角度來看, 把 「盜版」 跟 「剽竊」 混為一談, 就像放任 「仿冒」 謀殺 「盜版」 與 「山寨」 一樣, 會弱智化我們的語彙、 傷害我們的思考能力 -- 因為語言會局限我們的思考範圍。

最後, 回到 Lewis。 當我們看出 「盜版」 跟 「剽竊」 的差異之後, 當然更可以看出來: 她的遭遇, 著作權法完全幫不上忙。 這樣的案例可能只會越來越多。 當我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公開地貼在臉書上, 而臉書總是不遺餘力地提高用戶的曝光度 (例如 取消 「禁止查詢我的動態時報」 功能)、 當我們的 +1 會被 google 拿去替廣告背書, 會不會有一天, 無所不在的鄉民劇作家們開始在社交網路上尋找靈感, 而你我的特殊經歷也變成了故事的一部分, 被搬上大螢幕? 當創作的自由與個人生活故事的真實性發生衝突的時候, 我們絕對需要一個新的框架來思考合理的道德規範, 而不是勉強扭曲 「跟不上網路時代著作權法」 以及 「擁有的概念」 來保護一個比較接近隱私 (但又不太像是隱私) 的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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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也刊載於 T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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