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的解釋流於細節, 令人見樹不見林, 本文不談。 這不是個案問題, 而是未來所有研究人員都會面臨的原則性﹑ 邏輯性的問題。 試想, 任何一位學者的重大發明取得了專利, 您認為他的下一步應該怎麼怎麼做才合理﹑ 才能受到輿論的支持?

  1. 不要商品化; 收藏起來不要用
  2. 給自己親朋好友所開設的公司拿去商品化
  3. 讓不相關的人拿去商品化

主張 (2) 的人, 不論找來任何解釋, 不論法官怎麼判, 永遠無法徹底擺脫外界 「圖利」 的質疑聲: 壟斷知識也許是發明人的權利; 但為什麼國家要提供設備資源﹑ 付你薪水來幫助你壟斷? 主張 (3), 則與 「智財權鼓勵創新」 的基調背道而馳 -- 甲的創新, 為什麼必須讓不相關的乙拿去賺錢? 這是一個違背人性而且違背智財原意的選擇。 看來只有 (1) 最安全﹑ 最合理: 把專利握在手中, 但不隨意釋出。

難怪教育界樂此不疲: 扭曲的智財宣導及評鑑制度, 迫使大學追逐 「內耗型競爭力」 -- 大學評鑑的指標之一, 鼓勵大學教授申請專利, 但卻不在乎專利有沒有商品化。 (請見該文第四節 「傷害擴散的創新」) 從一個角度來解釋, 選擇 (1) 的這些教授, 比陳所長更懂得明哲保身, 所以沒有捲入官司; 從另一個角度來解釋, 絕大多數幫助大學評鑑加分的專利, 都沒有商品化的價值, 也就是說, 對社會並沒有貢獻, 所以不必面臨選 (2) 或選 (3) 的違背人性或挑戰輿論的痛苦掙扎。 但是這些專利卡在那邊, 卻又變成是他人未來創新所必須面對的法律障礙。 最是有害無益於社會的選擇 (1), 同時也是最有利於發明人的選擇 -- 能夠獲得學校肯定﹑ 把掌控權留在手中﹑ 又不會遭致社會非議。 現今的智財架構 (從法律到獎勵/評鑑) 到底是在促進社會進步, 還是在阻礙社會進步? 到底是在鼓勵大學教授貢獻社會, 還是在鼓勵大學教授傷害社會?

不論法院最後如何判決, 陳所長的形象和聲譽已經受到傷害。 以後有良知的研究者應該如何自處? 格主建議非常簡單的第四條路: 讓創新儘量擴散出去吧!

  1. 把研究成果公開出來, 分享給社會大眾任何人使用, 根本就不要申請專利

世界第二大藥廠 GlaxoSmithKline 將數千個 「可能可以用於治療瘧疾的化合物」 釋出至公領域。 當然, 這並不是純然的無私奉獻。 瘧疾藥物, 在已開發國家中的市場規模太小, 大藥廠沒有興趣製造行銷這類藥品。 但至少 GSK 懂得這樣思考: 「既然這一小塊雞肋賺不到大錢, 何不乾脆拿它來做公關, 提升企業形象?」 -- 符合哈佛商業評論的建議: 道德資本是新時代企業的基石。 對照之下, 臺灣眾多 既不能文,又不能武的頂尖大學, 其人文社會關懷與學術目光高度, 甚至連自我行銷的能力, 都顯得非常... 可憐。 順便提醒各位納稅人: 中研院研究員和大學教授的薪水, 來自您我的貢獻。 不論有沒有專利金可圖, 研究創新本來就是這些人的職責; 智財制度原本要鼓勵的, 並不是這些人, 而是那些 靠自己力量 想賺錢的商人 -- 例如 GSK。 現在領納稅人支付的薪水﹑ 以研究為職責的人, 卻反而被 (法律﹑ 制度﹑ "學術" 風氣) 鼓勵要用專利壟斷他的研究創新成果, 又被法律恐嚇以致要阻止自己創新成果的擴散...? 對於這類奇怪的趨勢, 最近歐洲開始出現檢討省思的聲音: Curating the European University. European exposition and public debate 這會議的宗旨, 在於討論:

We start from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unique contribution of the university lies in its public role. Against the growing privatisation of research and teaching we aim to explore – through exposition and debate – what it might mean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and care for the university as a public institution?

從大學的公共性出發, 面對當前研究與教學私有化的趨勢, 本會議希望藉由展示與辯論, 探討具有公共性的大學, 它應 (對社會) 負起什麼責任?

回到 「給學者的建議」。 創新不申請專利, 直接讓它分享擴散, 會不會受到鄙視呢? (就像專利零點數﹑不求上進的格主一樣 :D) 那麼也可考慮先將專利申請到手, 然後再循著 Science Commons 的建議, 把專利釋放到公領域, 讓任何人使用。 這方面, 可以請教中研院 創用 CC 計畫。 從功利的角度思考, 釋放創意, 可以換取注意力, 也比較符合 注意力經濟 年代的生存競爭遊戲規則。